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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企業未設“安全總監”將被罰
從 7 月 1 日起,《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將正式施行。記者從深圳市安全監管局了解到,該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 6 大項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內容,界定了高危生產經營單位范圍,指出從業人員超過 50 人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或從業人員超過 300 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總監。
生產經營單位要承擔六大主體責任
近年來,深圳安全生產局面總體平穩,但是安全生產形勢依舊嚴峻復雜,亟需通過立法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經營主體責任。為了適應深圳安全生產形勢的需要,該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 6 大項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內容;界定了高危生產經營單位范圍;增設了安全總監制度;規定風險分級管控和重大危險源監管等。
安全生產經營單位要承擔哪些主體責任?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實施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完善設備設施與作業安全管理以及履行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義務 6 大項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內容。
之前很多企業關注的"企業需配備安全總監"有了權威說法,《規定》在《安全生產法》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框架下增設了安全總監制度,以解決一定規模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較大規模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沒人管"和"不會管"的問題,從根本上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水平。
據了解,安全總監已在山東、江蘇、湖南、北京等地有所嘗試。根據《規定》要求,從業人員超過 50 人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或從業人員超過 300 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總監,作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應當具備相關工作經歷和資質。也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給予安全總監高于其他分管負責人待遇,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總監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 2 萬元以下罰款。
除了設置"安全總監",《規定》還明確設置機構和配備人員的標準,規定從業人員在 100 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 300 人以上的,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目前,深圳有數千家企業從事粉塵涉爆、涉氨制冷和鋰電池生產加工儲存,這三個領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較高。結合深圳的實際情況,《規定》界定了高危生產經營單位范圍,還將原來對工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覆蓋到全市各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比如,將"鋰電池的生產、加工和儲存單位、粉塵涉爆、涉氨制冷單位"納入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予以監管。
此外,針對風險分級管控和重大危險源監管,《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評估,辨識和分析風險,確定風險等級,明確風險分級管控措施。而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并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聯網,以實現對全市重大危險源的實時監測監控。
目前,深圳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和商業性樓宇數量眾多。據不完全統計,全市各類工業園的數量已達 2000 多個,在園區和樓宇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更是不計其數,安全生產監管任務繁重。
值得注意的是,絕大部分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和商業性樓宇的管理服務機構作為物業出租方,僅負責將園區、樓宇物業出租,未能切實地承擔其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因此,《規定》要求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和商業性樓宇配備專職人員對其服務區域內的重點區域、重要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同時對設施設備故障等突發性事件制定應急預案。